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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提问:
老师,我上周去银行领取LC的时候,银行给了我三个文件:(1)一个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文件(汇发【2008】29号):这个里面第四条说要开具一个以企业的名义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以前的我公司的外汇帐户是不是不可以用了?还要另外开一个待核查帐户?可是以前和客户订合,还有前段时间信用证开过来的付款帐户也是以前的,今天7.23才出口,7月底8月初客户会根据LC帐户进行付款过来,这个钱该怎么办?(2)一个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汇发【2008】31号)(3)还有一个就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看了一下,还是不太明白。我公司是自营进出口企业,5月我公司与越南客户签了一笔合同,6月6日客户打出20%预付款,6月25日出口,80%的LC即期支付于7月10号收到。但是现在出口收汇单据还没有退回来,一个在收汇6月30日前,一个收汇在6月30日后,这个在操作手册里面应该怎么操作?另外一笔3月签署的合同,6月6日客户打出20%预付款,7月23日出口,即期LC付款剩下的80%,这个又该什么操作?另外我公司还有一笔6月10日全部收汇,7.2号核销成功的是不是就不需要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里面操作了?还有以前已经核销成功的是不是就不需要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里面操作了?另外(1)(2)文件和(3)文件之间有什么关联?是不是以后有合同就要在规定日期内先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登记,收汇核销的时候都要拿先关的东西(IC卡,出口收汇说明之类的)经银行核实后才可以在外汇核销系统进行收汇核销?和以前相比是不是多了一道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登记手续和银行核查手续?还有我是盐城市这边的,昨天去银行拿Lc,他们说他们银行是在上周在外管局培训的,想问一下这边的外管局有没有针对出口企业的这方面的培训?
回答:
您好,(1)根据规定在银行已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业,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2)从7月14日起,企业预收货款不分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都要进行预收货款登记,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3)您所提到在七月十四日之前发生的收汇问题无须进行登记(请参照(2));(4)三个文件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客户好好研读。自7月14日之后发生的预收货款都需要通过这个系统进行合同、提款、注销登记,去银行结汇必须按照法规规定执行,和以前相比多一个登记、联网核查及额度的控制。(5)江苏电子口岸将于下周联合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外汇管理局组织新政培训,届时请准时参加(关注平台的通知公告),建议可以先到江苏电子口岸用户指南项下的下载专区的培训填写调研问卷,或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您。如有其它疑问请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http://chongan.cpa.js.cn/fuwu/1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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