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宽松的与资本充实原则以及日渐成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利益保护体系,维护了双方合理的利益均衡。
其次,对公司资本的相关事项也不是毫无约束。
其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即授权资本是公司能够发行的股份的最大数额,预示着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立法对授权资本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也不要求所有的授权资本必须全部发行。
那么为什么公司不规定百万、千万的资本而只发行希望发行的数额呢?因为在许多州,这在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
他们以授权资本为基础征收特许经营税或股份税。
在这些州,授权资本大大超过预计发行的资本只会增加税收负担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这一措施客观上要求公司在确定授权资本过程中,慎重考虑公司的方向及可能达到的规模,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授权资本数额,防止公司毫无根据地制定授权资本,诱使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期望值过高,承担过大的风险。
其二,对的要求
美国的部分州要求在公司营业资信证书或授权证书中载明公司的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或发行资本,以利于相对人辨清该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
三、美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各州公司法的“朝底竞争”,以“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为导向,以“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为理念,以“赋权型规则”为主流的典型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为美国公司法修正走在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前沿,并成为加拿大公司法、澳大利亚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新西兰公司法的仿效范式。
1975年《加利福尼亚州普通公司法》进行了改革,颠覆性地修正了关于声明资本(stated apital)在内的公司资本规则设计,随后引发了美国公司法中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归零思考与根本性变化。
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组成公司法委员会,对1967年《示范公司法》的财务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公司资本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正,主要包括。
(1)取消了过时的声明资本与票面价值(par alue)的概念。
(2)从宽泛的角度界定了分配(distribution)的内涵,并对股利分配、股份回购(repurchase)等类似的资本运作行为进行同一规制。
(3)重新设定了分配的法律标尺。
(4)取消了库藏股份(treasury hares)的概念。
(5)为配合财务条款的修正,采取了一系列必要或有助益的技术性规则。
公司法的变革,营造了美国最富有灵活性、机动性、自由度、效率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安排。
允许最低成本设立公司,最大自由地效率化筹资,广泛的赋权型规则安排,允许董事基于商业判断进行股份发行、股份对价、是否分期缴纳、应否回购、回赎的判断,并受董事行为准则与责任机制的制约。
在上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定位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下,绝非不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而是重新配置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制度链条。
在制度配套上,采纳了从核心公司法向公司法之外规则的配套改革,即公司资本制设计的目的并非是在担当保护债权人的全部功能,而信息披露机制、州蓝天法案、公认财务准则的发展、精致设计的债券契约和其他债权人保障合同、证券分析、资信调查与报告机构的发展、强化董事的受托人义务,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次位规则、责任保险等机制,构成了美国的债权人利益防范与保障机制。
第二节日本公司资本制度一、日本现行《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1、 鲎手贫日本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采用“”,该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必一次性认足所有预售股份,只是“在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4”。
但是如果公司在其章程中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时,则可以打破该法第166条第4款条文的规定,缓和了对新股发行的限制。
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则公司设立时原定发行股份的总数中存在尚未发行的股份,则公司成立后,原则上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新股的形式发行(第280条之2第1款)。
原定发行的股份,只要记载发行总数即可,没有必要记载股份是否为面额股份还是无面额股份,以及它们各自的发行数量。
只要公司章程不作特别要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可以由董事会决议来决定发行股份的种类(第170条第2款、第172条、第177条)。
公司成立后,如果有未缴清股款或未全部给付现物出资的股份时,发起人及公司成立时的董事承担连带缴纳股款及支付未缴财产价额的义务(第192条)。
如果现场出资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定价格时,发起人及公司成立时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其差额的义务(第192条之2)。
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人也要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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