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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崇安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多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普通合伙人的规定,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所以A项正确、C项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D正确。
考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崇安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天一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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